|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
| 2008.07.15, 17:11, 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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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思维,保护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既会动脑,又会动手的有用人才。 第三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面向全国开放申报。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学校、劳技(科技)教育中心、少年宫、科技馆等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力求通过社会公益组织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教育;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逐步推进“光华创新教室”项目,促进创新教育的普及开展,成为全国实施素质教育的试点和窗口。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接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部委的指导。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共同主办并推广实施。 第七条 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推广等工作,促进“光华创新教室”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建立“光华创新教室”专家库,由领导小组聘任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中小学生创新教育工作提供学术咨询、师资培训等。 第九条 “光华创新教室”项目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规划实施、筹募公益捐赠、项目审批管理、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推广创新成果等。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光华创新教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凡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学校、劳技(科技)中心、少年宫、科技馆等学校(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设立“光华创新教室”。 2、申请设立“光华创新教室”的学校(机构)负责人应对于创新教育有充分的认识并具备较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基础。学校重视开展劳技教育、通用技术教育、科技教育等并取得显著的成效;学校能够提供开展创新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专用教室和必要的设备,有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及相应课时和必要的经费保证等。 3、申请单位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的领导职责和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二次进行“光华创新教室”的申报评审工作。届时网上发布通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可向项目办公室索取《光华创新教室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认真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一式六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四份)报送项目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制。 第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工作。 1、资格审查。项目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申报表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进行 必要的实地考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校(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设“光华创新教室”的学校(机构)。 评审委员会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经综合评审通过后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3、最终审议通过的学校将列入“光华创新教室”的备选学校名单;双方签订 合作协议后下发“批准立项书”。 第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学校(机构)应予以回复,简要说明未获批准原因,以利于学校(机构)有针对性地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下一轮申报。 第十七条 审批通过的学校(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以确保“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有效实施。 第五章 资源配备 第十八条 学校(机构)应配备基本的教学条件,包括专用教室、教学设备等。 第十九条 项目办公室自批准书下达日起三年内,向每个“光华创新教室”提供一定规模的教学资源,包括图书、教学指南、教材(读物)、软件、教师培训辅导及必要的教学设备等。学校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部分选择。所提供的硬件设备三年内所有权归项目办公室,三年后所有权归学校(机构)。 第二十条 所在学校(机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光华创新教室”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和地区对“光华创新教室”实行配套投入,共同促进和不断完善“光华创新教室”的基本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机构)自筹的资金和教学资源,可以纳入“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管理体系。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办公室对“光华创新教室”负有管理职责;所有列入规划的“光华创新教室”亦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自我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地方“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监督。项目办公室对各地“光华创新教室”的执行情况,包括教学实施、教学资源的使用管理等,可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开展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项目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和各“光华创新教室”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光华创新教室”实施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 渠道。 项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师(校长)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公室每年举行一次教师优秀教学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评优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创新作品竞赛活动,为学生、教师、家长提供共同参加活动的平台,充分展示创新教育成果。届时网上发布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光华创新教室”公益项目领导小组。 |
